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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广丰规范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动产登记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出台《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动产登记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地下空间部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地下建筑物的不动产登记等情况进行了规定。
《意见》明确,2017年7月1日以前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且规划设计方案在2017年前通过评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地下空间列入建设规模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纳税凭证等,在购房人《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备注地下建筑物的用途、面积、房号等,不单独登记发证,未列入建设规模的,不予附记备注;2017年7月1日以前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包括工业用地,下同),单位或个人自建房屋的地下空间,经过规划许可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在该幢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符记栏中,备注地下建筑物的面积等,未经过规划许可的,不予附记备注;2017年7月1日以前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开发项目地下建筑物,业主要求单独登记发证或者自建房屋地下建筑物,列入登记面积范畴的,权利人应按规定补交出让金,或者提供规划部门的地下建筑物已计容积率证明材料。
《意见》规定,地下空间建筑物原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在不动产转让、变更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时,属开发项目的,在购房人同一小区住房或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备注地下建筑物的用途、面积、房号等,不单独登记发证;已计容积率或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地下空间,按规定办理地下建筑物不动产登记。
《意见》强调,2017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部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地下建筑物的《商品房予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地下建筑物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备注地下建筑物信息。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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